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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矿山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招标,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19日11:00,开标时间为5月20日14:00,资质等级要求为省外企业有一级以上资质,省内企业为二级以上资质;招标文件还附有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六家施工企业A、B、C、D、E和F通过资格预审,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项目的评标委会员原定6名成员,其中经济、技术专家4名,建设单位人员1名,公证员1名。在由当地招标主管部门领导主持的开标会议中,专家对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提出质疑;随后,会议按规定重新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并重新开始开标会议。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A企业的标书中另附有一份改进设计方案及其报价;D联合体中一施工企业退出;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降价补充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D的标书为废标。经评标,确定B、C为中标候选人。
5月22日,建设单位与B施工企业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要求B施工企业降低投标报价;当日,B施工企业同意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优惠5%后,被确定为中标人,建设单位随即向B施工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了其他投标企业。5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