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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项目,建筑面积84540.4m2,两层连通整体地下室,地上为两栋塔楼,基础形式为筏板基础,结构体系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结构设计为2mm+2mm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外防水。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地下室底板外防水设计为两道,置于混凝土垫层上。施工单位拟采用热熔法、均满粘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方法存在不妥,不予确认。
事件二:地下室单层面积较大,由于设备所需空问要求,地下二层层高达6.6m,不便于一次施工,故底板、竖向墙体及顶板分次浇筑。监理要求提前上报施工缝留置位置。
事件三:底板施工完后,浇水养护10d后监理工程师提出应继续浇水,施工单位认为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养护时间不少于7d即可,现养护10d已完全满足规范。
事件四: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做法:顶板与底板一致,采用50mm厚细石混凝土;侧墙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室内厕浴间防水做法:采用聚氨酯防水,先施工四周墙面,然后施工地面;基层采用1:2混合砂浆找平并压光后施工防水层,再做防水保护层。监理对此做法提出诸多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