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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工程。根据招标文件的缺陷,施工单位提出井筒开工前应完成井筒检查钻、及掘进过程某段井深的工作面预注浆工作。建设单位虽然同意,但是不愿单独列出和承担此部分费用,认为是施工单位为保证自身施工条件所增加的内容。
对注浆施工,建设单位要求先打钻埋设连接套管(长8.0~10.0m),然后再浇筑止浆垫(厚2.5m)。而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措施是采取埋设注浆管(长4.5m)、浇筑止浆垫3.5m的方法施工。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了自己的方案,在打钻出水后进行注浆时,发现工作面漏浆严重,于是只得对钻孑L下止浆塞封水(时间l天)、拆除止浆垫(时间3天),再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打钻注浆工作。第一次打钻注浆所花时间12天,费用20万元;第二次打钻注浆10天,费用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