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承接了某公路项目施工,工程内容含路基、路面及桥梁一座,合同工期220天。 根据合同约定,土方工程实际完成最超过清单数量的25%之后,超出部分的土方工程单价由 清单报价的20元/m³下调为18元/m³。按投标书附录规定,受价格上涨影响,人工、水泥和 钢材按调值公式调价。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全合同价的35%,水泥费用占25%,钢材费用占10%。
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安排路基工程与桥梁工程平行施工;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分别组织顺序施工,由于施工桥台的钢模板只有一套,南、北桥台亦组织顺序施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网络计划见下图。征得业主同意,施工单位将桥台基础工程分包给了某基础工程专业公司。
基础工程公司在进行北桥台扩大基础施工时,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出现了较深的软基。通过设计变更,北桥台扩大基础改成了桩基础,由此导致北桥台基础施工时间延长 30天,费用增加20万元。对此,基础公司向监理提出工期索赔30天,费用索赔20万元。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路基土方工程量由清单工程量15万立方米增加到21 万立方米,工程进行到第4个月时,水泥价格较投标时涨价20%,人工、钢材价格未变,当月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产值为145万元。
路基施工接近尾声时,业主要求承包人仍需按原合同工期完成施工。承包人拟采取将路面基层与路面面层间的顺序施工调整为分两个施工段组织无节拍流水施工的措施(路面基层在两 个施工段上的持续时间均为20天,路面面层在两个施工段上的持续时间均为10天),以期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