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背景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工程,为保证室内外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采取单独招标、独立发包,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招标阶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期适逢奥运会。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其他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5.6m,比预计难度有所提高,于是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高支模脚手架搭设费用要求。
事件二:由于特殊原因,奥运会测试赛提前进行,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提前停工。施工单位提出提前停工费用的索赔。
事件三:施工进行到20d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d;施工进行到44d时,该地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d;施工进行到92d时,因业主方石材不能到场使非关键线路上某工作延误达10d(该工作总时差4d);施工进行到154d时,由于其他材料进场不及时,延误工期2d;针对上述所有事项,施工单位均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