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学教育:10月1日起施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发布时间:2021-08-23 09:24:03

 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

完善了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

以下内容提醒大家注意:二级建造师报名

 

 

附原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就宣贯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条例》一并贯彻执行。二级建造师报名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本次条例修订,贯彻落实了新版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建部有关最新行业政策,并结合了“放管服”改革及机构改革精神,修订后的条例共十章五十三条。《条例》的修订,对规范新时期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品质提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全面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的《条例》内容实施。

二、准确理解条例精神,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住建部门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进一步了解掌握自己的监管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把《条例》作为主要监督执法依据和工作准则,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条例》能够准确、严格地实施。同时各地要对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予以修正或废止。

三、全面掌握条例内容,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学习,特别是加强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宣教和培训,使所有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人员都能够了解、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质量安全行为,二级建造师报名把条例规定作为各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准则。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贯修订后的《条例》,把宣贯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企业、进项目、进施工一线,二级建造师报名可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专家的作用,扩大社会宣传面,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各方责任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促进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同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级建造师报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质量强国战略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建部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以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为目标,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品质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5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二级建造师报名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二级建造师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级建造师报名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二级建造师报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二级建造师报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二级建造师报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资金安排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四)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六)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二级建造师报名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国家规定的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级建造师报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二级建造师报名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建造师报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二级建造师报名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二级建造师报名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二级建造师报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二级建造师报名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二级建造师报名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二级建造师报名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