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大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规定:
1.开标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上午9:00;
2.计划工期为12个月;
3.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2次平均支付,第1次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当进场施工设备价值超过第2次工程预付款额度时,支付第2次工程预付款,最后2个月平均扣回;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月进度款(不含工程预付款扣回和价格调整)的5%扣留,直到总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5%;
4.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
5.本项目不设暂估价项目,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模式提供工程量清单。
甲、乙、丙、丁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如下: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第1号)
甲、乙、丙、丁:
甲单位提出的澄清要求已收悉。经研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见附件),供参考。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2013年9月10日
附件:×××水闸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
经评审,乙中标,签约合同价为投标总价,其投标报价汇总表如下:
实施过程中,乙直接采用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围堰运行中出现险情,需加固,乙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护坡工程为新型混凝土砌块,制作与安装有特殊技术要求,发包人向乙推荐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