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背景资料:某工程建筑面积24700m2,地下1层,地上15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有甲、乙、丙三家单位参与了工程投标,经过公开开标评标,最终确定甲施工单位中标,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部分条款约定如下:(1)本工程合同工期540d;(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3)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措施费包干使用;(4)因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实体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予以调整;(5)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
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在投标过程中,乙施工单位在自行投标总价基础上下浮5%进行报价,评标小组经认真核算,认为乙施工单位报价中的部分费用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条款的规定,给予废标处理。
事件二:甲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书情况是:土石方工程量650m3,定额单价人工费为8.40元/m2,材料费为12.00元/m2,机械费为1.60元/m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为8200万元,措施费项目清单合价为360万元,暂列金额为50万元,其他项目清单合价为120万元,总包服务费为30万元,企业管理费为15%,利润为5%,规费为225.68万元,税金为3.41%。
事件三:甲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进行了合同管理工作。
事件四:甲施工单位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坚持开展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