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地下2层,箱形基础,地上13层,抗震设防烈度7度。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底板混凝土施工前对施工班组进行了技术交底。其中规定:底板防水混凝土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墙、板结合水平施工缝,留在板、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墙体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200mm;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监理单位提出了意见,要求重新交底。
事件2:时年8月16日,监理在对进场袋装的水泥以500t为一检验批例行检查时,对水泥的强度、含泥量以及颗粒级配进行了检查,发现现场砌筑用水泥出厂日期为5月10日,监理工程师认为此批水泥已过期,责令将此批水泥清退出场。
事件3:该工程欲评为示范工程,推厂和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中新技术里的5项,其中包括钢筋与混凝土技术。
事件4:施工期间,楼层内配备了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箱,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2m,底部离地面高度大于0.1m;在临时搭建的95m2木工加工棚内,配备了2只10L的灭火器。因现场不具备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条件,特设置了回车场。
事件5:在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偏差超出5%时,该项增加部分或剩余部分综合单价按5%进行浮动”。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时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两个清单中两个清单项的工程数量增减幅度超出5%,其相应工程数量、单价等数据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