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参加一建设项目投标,施工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编制了投标文件。
又在工程合同签订前,企业合约部召集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劳务、资金、财务等部门评审,确认了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包含的合同内容、计价方式、工期等一致性。 项目部按计划招标选择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核包括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性质、劳动力资源情况等。
施工中,建设单位对某特殊涂料使用范围提出了设计变更,经三方核实,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该涂料项目综合单价由35.68元/m3调整为30.68元/m3,工程量由165m3调整为236m3。 施工中,项目部及时提出了以下索赔事项: ①因建设单位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停工9天,为此,项目部索赔工期9天,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共16万元,现场工人窝工补偿费9万元。 ②因建设单位延迟30天支付进度款1000万元,项目部按约定利率索赔利息4.9万元。 ③项目部办公室发生2次位置变动索赔重建费用6万元。
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了工程结算书,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了误期赔偿、暂列金额、暂估价、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施工索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